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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IC讨论出售单一资产子公司的股权并售后租回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收到了一份关于IFRS 16租赁准则中售后租回规定的适用性的咨询问题。在该问题中,母公司出售了仅有房地产一项资产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然后又将该房地产租回来,咨询者询问该交易应适用IFRS 10中的丧失控制权要求,还是适用IFRS 16的售后租回要求?IFRIC近期讨论了该问题,认为该交易同时适用IFRS 10和IFRS 16,现行的IFRS为该问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不将这一事项列入其制定准则议程。

 

  • IFRIC收到的咨询问题

在咨询问题描述的交易中:
(1)主体(主体P)拥有子公司(主体S)100%的权益,主体S仅持有一项资产(建筑物),没有负债;
(2)主体S持有的建筑物不符合《IFRS 3——业务合并》中业务的定义。该建筑物在交易之日的账面值为CU500。主体S的净资产也为CU500(即主体S没有负债)
主体P进行以下交易:
(1)主体P以CU800的价格将其在主体S中的所有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并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因此CU800等于建筑物的公允价值。
(2)主体P将建筑物租回一段时间。所有的租赁付款额是固定的,并按市场利率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CU600;
(3)建筑物的转移满足《IFRS 15——与客户合同收入》的要求,将其作为建筑物的销售。

咨询问题

主体P合法出售其子公司的股权,然后将建筑物租回。因为主体P出售的是股权而非建筑物本身,所以咨询问题是:该交易应适用IFRS 10中的丧失控制权要求,还是适用IFRS 16的售后租回要求?并且如何计算出售收益。

 

  • IFRIC的分析

IFRIC认为,在某些辖区,因为税收原因构造这种具有单一资产(持有真实资产)的主体很常见。售后回租交易通常与高价值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有关,通常是高度结构化设计的。因此,咨询问题中所述的交易现在或将来可能很普遍。
IFRS 10包括当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适用的要求。主体P通过出售其100%的股权丧失了对主体S的控制权。因此,IFRS 10中丧失控制权的要求适用于该交易。
IFRS 16中的售后租回要求适用于该咨询问题的交易。IFRS 16BC261段指出:IASB在确定交易是否应作为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主体不仅应考虑以合法的售后租回的形式构建的交易,还应考虑具有与合法的售后租回相同经济效果的其他形式的交易。
因此,IFRIC认为,该交易同时适用IFIRS 10和IFRS 16,IFRS 16并未将IFRS 10的范围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排除在范围之外。

 

  • 该咨询问题的会计处理

应用IFRS 10,主体P在其合并报表中终止确认主体S持有的建筑物资产,确认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
应用IFRS 16 ,主体P:
(1)按照之前与建筑物保留使用权有关的账面价值比例来计量使用权资产(ROU)CU375,计算如下:CU500(账面价值)*CU600(租赁付款额现值)/CU800(建筑物公允价值);以及
(2)仅确认与转让给买方-出租人权利相关的出售利得CU75,计算如下:CU300(建筑物销售利得)*CU200(转移给买方-出租人的权利价值)/CU800(建筑物公允价值)。
因此,主体P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CU800
使用权资产  CU375
贷: 建筑物 CU500
租赁负债 CU600
出售利得 CU 75
该会计处理的结果与涉及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同,在这些情况下主体适用IAS 16或IAS 40中的终止确认要求,并且也适用IFRS 16中的售后租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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