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本次疫情中捐赠的重要支持力量,同时也不能忽视此次疫情的突发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8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9号公告”)等文件,致同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梳理,以便您能系统地了解新规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扣除类事项税务影响

涉税法规 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税前扣除必要凭证 实施日期
8号公告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号公告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致同税务提示:

实行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9号公告对符合规定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不受结转年限的限制,其中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仅限于物品进行全额税前扣除。

✔ 简易的扣除凭证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0)45号规定,捐赠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进行税前扣除;而在9号公告中规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情形下,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即可办理税前扣除。

优惠资料备查: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亏损弥补的年限延长

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致同提示: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享受此项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致同观察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1月29日发布了国办发明电[2020]2号《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

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购入相关物资时时取得的发票是普通发票,那么在视同销售时需按价税分离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出现负毛利的情况,因此纳税人也需要注意这部分差异的纳税调整问题。
 
近期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中,有涉及增值税收入免征情形以及还有部分省份发布了暂缓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具体执行规定,但是尚未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出台,企业仍应按现行规定的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本次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新截止的时间为2020年2月9日,致同将持续关注、收集相关税收政策信息,并及时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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