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致同对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梳理,以便您能系统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主要内容和及时地做好相应的安排。
 

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涉税法规 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税前扣除的凭证 实施日期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简称9号公告)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公益性捐赠票据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接收函


致同提示:

实行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简称“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按规定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而9号公告对符合规定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其中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仅限于物品进行全额税前扣除。请注意捐赠物品的可扣除金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增加直接接受捐赠单位: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而9号公告中增加了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简易的扣除凭证: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0)45号规定,捐赠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进行税前扣除;而在9号公告中规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情形下,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即可办理税前扣除。
 

补助、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涉税法规 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注意事项 实施日期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致同提示:

免征个税的除外情形:
在“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税”的情形中,如果发放的是现金而不是实物的话则不适用免税,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个税。

政府规定的标准:
根据1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财社(2020)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社部规[20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目前有个别地区已发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关注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其他地方个人所得税优惠支持政策

在国家出台9号公告和10号公告前后,也有部分省市在国家文件规定的政策背景下开始发布地方具体执行规定,除了国家政策层面的规定以外,其中有些省份发布的具体执行规定也值得关注。

地区 涉税规定
湖北省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号) ²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江苏省 《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² 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
海南省 《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 ²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简化流程、专人辅导填报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税务局十五项举措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力量》 ²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上海市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 ²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致同观察

优惠实施期间:目前9号公告和10公告均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疫情尚未结束,具体截止日期需要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扣除凭据的取得期限: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地方具体执行规定: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发布了具体执行规定,其中有些省份发布的规定内容暂时晚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比如个别地区的扣除比例仍按照30%的比例作为捐赠的扣除限额,因此实务中后续还应关注当地的具体执行规定以及其规定的时效性。
本次个税政策更新截止的时间为2020年2月8日,致同将持续关注、收集相关税收政策信息,并及时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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