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袭击,不仅对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为各行各业提出了巨大挑战。此次疫情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截至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地区。

各行各业均以自己的力量投入到对一线医护的支援当中,在这一特殊时期,财税部门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基于目前的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为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以及进一步支持疫情的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30日发布了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号文”)。19号文明确指出各地税机关需:
  •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 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其内容摘要如下:
  1.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了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出台了针对疫情相关的各项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政策,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亦根据各自情况出台了地方税收征管政策。

致同将持续关注、收集相关税收政策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以便您据此调整相关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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