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疫情防控物资提供更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海关总署在全国各通关现场设立了专门的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要求:
  • 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对进口捐赠物资,实施快速验放。
  • 对于境外捐赠的疫情物资,海关可以凭主管部门的证明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 对于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通过各类方式进口的以及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以下致同为您梳理进口防疫物资有关流转税及关务的相关事项:

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6号公告”)。6号公告明确,基于现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102号公告”),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对进口物资范围、捐赠人及渠道范围以及受赠人范围进行扩大:
项目 原政策: 102号公告 新政策: 6号公告
进口物资 1. 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 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 医疗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 直接用于规定场所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 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捐赠人及渠道范围(免税范围) 中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增:
1.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
2.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 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新增:
1. 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具体单位名单由省级民政部门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总会等慈善组织作为受赠人接收。
免征税种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减免税手续 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日起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上述6号公告中涉及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海关总署〔2020〕19号
除6号公告外,海关总署也先后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19号《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要求全国海关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

税委会(2020)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于2月1日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简称“税委会6号通知”),税委会6号通知主要明确了对按照财关税6号公告可予以免税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因此,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免税物资(例如医用消毒剂、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和防护眼镜等物资),在6号公告实施期内(即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致同提示:

  • 有关通关及减免税手续办理: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 有关旅客随身携带疫情防控物品入境: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根据此次公布的财政部2020年2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19号通知,各地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 捐赠物资的进口渠道:目前,使用邮递方式向医护人员寄送物资尚无税收方面的明确政策支持,如超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可能造成物品延迟送达,因此建议在不超过上述个人限值的前提下寄送援助物资,另外也有部分地区海关建议,捐赠物资尽可能通过航空运输渠道从机场入境,以保证物资送达效率。

其他关务

由于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复工推迟,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2020年2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函表示,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可以电话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点击此处了解各省、市贸促会联系方式 );此外,贸促会也表示将持续提供便捷高效的原产地服务,通过登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实现24小时“足不出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申办业务,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各地海关关于捐赠物资通关指引汇总

随着疫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医疗物资捐赠到国内,有关捐赠的进口防疫物资如何通关、怎么办手续、如何填表格等问题,致同汇总了部分直属海关的捐赠物资通关指引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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