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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税收协同建设,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09-08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为深化拓展税收协同共治格局提供了良好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探索协调协同发展新模式,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生态环境也随之不断变化。作为与世界沟通的窗口之一,粤港澳大湾区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粤港澳大湾区处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特殊制度下,由于粤、港、澳三地的征税范围、征管方式和申报流程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存在税率不协调、税收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从而限制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入,不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因此,探讨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共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减税降费


在着力服务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同建设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涵盖深圳前海片区、珠海横琴片区及广州南沙片区)近年就财税优惠政策方面,陆续推出了利好措施。

(一) 企业所得税

前海、横琴和南沙等自贸区,均对符合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要求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自贸区对于企业所得税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都有“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时需要注意各地对于“实质性经营”的判定。

(二)增值税

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以珠三角9市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和前海保税港区为离境港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成本。

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湾区内企业资金的注入、健康流动起到了关键性的激励作用,资金压力的减少有效调动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同时一定程度上对于跨域税收差异问题也起到了协调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设计方面,除了赋予湾区各项有利条件以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跨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自贸区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帮助人才、资金等要素在湾区内流动更加通畅。具体政策如下:



相关政策对比及分析

上述区域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质内容相似,即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对标指定税率15%或按香港和澳门的税制所计算的税负,就其超出部分的税负给予优惠,但三个优惠政策在具体政策执行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  就目前而言,“大湾区”优惠政策的适用区域范围最广,涉及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具体为以补贴形式发放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金额,实际执行中香港税负按标准税率15%计算,但其优惠对象仅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  相比之下,“横琴”优惠政策适用区域范围较小,仅限于《横琴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但其适用对象范围是最广的,涉及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优惠形式是分别对应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和澳门税负的部分免征;
  •  而“南沙”优惠政策在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对象上都比较局限,仅针对《南沙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港澳居民,优惠形式是免征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鉴于“大湾区”优惠政策的区域适用范围与横琴、南沙的存在重叠;纳税人选择优惠政策适用的时候,应多方面考虑,选择更加合适的优惠政策。

如:优惠政策适用上,大湾区的优惠政策需先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申请补贴,纳税人需要在政府指定网站上传指定资料进行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才予以发放,因此时间耗费可能较长;而横琴、南沙的优惠政策是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形式给予,相对而言更加便捷。

而在申请条件上,横琴对于高端紧缺人才有缴满6个月社保以及与当地实质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则对于申请人的工作天数、诚信承诺等其他方面做出了要求。因此,纳税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双15%”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施行,不仅有利于湾区资源整合、激发活力,更有利于改善粤港澳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不协调问题,促进湾区在税收协同共治领域内深度融合。


三、“双支柱”全球税收新规


由于“两制三关税区”的特点,粤港澳大湾区在税收共治问题上,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国际税收改革作为关注点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严峻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努力探讨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并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提出了跨境税收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2021年7月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就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协议,宣布支持“双支柱”税收改革方案。2021年10月OECD发布《关于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称,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包容性框架下的130个国家和地区就国际税收规则形成“双支柱”方案的《声明》。2021年12月OECD在其官网公开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标志着支柱二方案设计基本完成。

“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关注要点:

“双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额A和金额B,金额A还有配套的税收确定性机制;支柱二包括基于国内法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由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构成)和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


√  支柱一

主要目的: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征税权,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

适用范围: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超过10%且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需要注意的是,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

具体内容:金额A规则适用于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该规则将跨国企业收入超过10%的利润(即剩余利润)的25%重新分配到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并以收入为分配因子。然后,这些市场辖区将有权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税。作为对这一征税权的交换,同意实施支柱一的辖区还必须遵守一项“撤回和停止”条款,即承诺撤销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类似措施,并避免引入新措施。支柱一将要求各辖区签署一项多边公约(MLC)。金额B规则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不限收入规模或利润率水平)发生的基本分销及营销活动,为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将通过金额 B 对在某一辖区内从事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和优化。


√ 支柱二

主要目的: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抑制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解决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适用范围: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的适用范围为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时,不受该门槛限制。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不适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具体内容:支柱二主要基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和应税规则(STTR)设定全球最低税。

  • GloBE由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项国内法规则构成,其最低有效税率为15%。 IIR对低税率外国子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征收补足税;UTPR则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以征收在IIR下不会被征收的税款。
  • STTR是一项以税收协定为基础的规则,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特定关联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明确定义的一系列费用)有限征税。适用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有效税额。应税规则赋予缔约方的征税权限于最低税率与相关费用适用税率之间的差额,应税规则最低税率为 9%。当收款方居民国对相关收入税率低于9%时,那么付款方所在国可以将应税规则纳入其与收款方所在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以来源国的身份对其"反向"征收税款。


“双支柱”对于湾区企业未来发展可能存在的影响:

1、税务遵从成本提高不少“走出去”企业应用离岸架构实现海外投资、红筹上市等目的。而全球最低税规则正式实施后,设立在低税率管辖地的实体可能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

2、需要重新评价集团投资战略布局,包括跨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价值链布局、定价策略等事项,分析双支柱方案对企业的影响,从全球高度重新布局国际业务,进一步优化全球投融资架构。

3、需要全面实施全球税务管理,以满足国际税收规则的更高要求: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在明确信息收集报送流程的基础上,建设和升级现有财务及税务管理系统,建立全球利润分配和最低税核算数字化模块或系统,提供“双支柱”核算的数据口径,从而有效获取数据、准确计算税款、及时合规申报、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带来的挑战。



四、跨域税收数字化征管服务


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数据协作、以数治税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主流。针对于湾区地域上的特殊性,要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多方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就需要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让数据成为驱动协同共治的强大力量。

近年来,广东、深圳税务部门围绕高质量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建立常态化沟通联动机制,就合作机制常态化联合制发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湾区税收管理服务“联通、贯通、融通”,先后创设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机制,优化“国际税收事项确定性协同服务”等,促进税收管理服务衔接,区域税收协同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 粤港澳大湾区“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正式启动

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税务局与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举行涉税事项“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启动仪式。

广州、深圳、珠海、惠州四地同步启用“湾区通办”服务示范区。“湾区通办”以智慧柜台为服务载体,集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智慧社保、远程办税系统等为一体,互相嵌入双方同屏帮办、线上咨询、远程办税等服务功能,为湾区跨区域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征纳互动服务,包含信息查询、证明办理、社保费办理等5类共计57项第一批“湾区通办”业务,以及两地全量电子税务局和视频办业务。


√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助管理工作机制

2021年4月26日,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举办“便民办税春风行,粤深合作惠民生”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启动仪式暨《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备忘录》签署活动。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地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实现“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一”,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以及咨询和辅导服务。


√ 国际税收事项确定性协同服务

2021年5月,广州、深圳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大型跨国企业跨境投资运营提供税收确定性。

国际税收事项确定性协同服务,是广州、深圳两地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拟实施跨境交易复杂涉税事项、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税收协定(或安排)等推出的个性化纳税服务,目前国际税收事项确定性服务已推出“线上办”功能。

国际税收事项如需要申请联合事先裁定的,也同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国际税收事项联合事先裁定线上申请流程。


√ “双城记” 服务大湾区

2023年3月,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日前在深圳召开广深税收“双城联动”工作会议,并正式签署《双城联动税收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2023年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将在推进执法区域协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税费业务通办、开展税收管理合作、开展税源培植分析、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协同共治、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协作、开展人才文体交流等领域,推动10大方面33项措施的深入合作、共建共享。

建立基于数字化平台的粤港澳大湾区税务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简化税收程序办理流程,探索三地纳税人数字身份互认、电子办税系统关联业务的数据标准协同,帮助协调破除粤港澳三地法律、税收、货币上的机制障碍等一系列举措,对于推进粤港澳三地多部门间涉税数据汇聚联通、提升税收协同共治效能意义非凡。

税收共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税务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促进“精诚共治"税收协作形成长效机制,信息通畅、数据共享,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同时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更便捷的发展平台开创了新局面,还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为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本文作者为致同深圳税务合伙人化艳艳)

化艳艳
致同深圳税务合伙人
化艳艳
致同深圳税务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税协行业高端人才。具有超过20年的财务、审计、税务工作经历,熟悉中国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在税务合规、税务咨询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其专业领域主要包括架构与供应链筹划以及争议解决,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定价税务争议与海关估计争议解决方案、转让定价合规服务、合规性审核、风险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