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3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 9 章,70 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1)其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
(2)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般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坏节保持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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