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4 年 5 月 17 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支持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即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证监会还允许上市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创业板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除了对原前十名股东的发行外,还包括发行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员工、已确定的战略投资者等)。

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包括,最近二年盈利;最近二年按规定实施现金分红;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45%;会计基础、内部控制规范、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五分开”等六个一般条件。另外,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不需要锁定,可以直接上市。创业板再融资可以接受保留意见(但不利影响需消除)。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对净资产收益率作要求。创业板再融资要求提供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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