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2 月 2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6〕23 号),对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五部分,并附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清算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不区分流动和非流动。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
 

至此,持续经营、非持续经营下的财务报表编制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17 号)、《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 号)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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