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9 月9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27 号令),以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行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引导更多资

金投向实体经济。本次修改涉及 5 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 60 个月。需说明的是,60 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重组上市(借壳上市)交易规模的判断指标,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发行的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达到 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除量化指标外,还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延长了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对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的控股股东一致要求锁定 36 个月,其他新进入的股东从目前的 12 个月延长到 24 个月。细化了对规避重组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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