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 22 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 号)进行了相应修订。新的信息披露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本次修订明确上市公司在重组预案中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信息,具体信息可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不强制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在重组预案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二是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本次修订要求重组预案和重组报  告书中应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三是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
 
其他修订还包括:“借壳上市”改为“重组上市”;交易对方为多个主体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申请文件增加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不再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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