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 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 366 号),对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标准进行了梳理,并明确、细化了部分标准。新修订的《指引》将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生效实施。
 
 
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营业收入、净资产、股本、每股净资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其他修订还包括:董监高任职限定条件增加未被股转系统认定不适格、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治理机制增加对关联交易的要求;细化对申报财务报表不规范的考虑内容:重要会计政策不适用或财务报表列报重大错误;要求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另外,《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部分内容未体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重要子公司的披露要求”及“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挂牌条件”。
本次《指引》修订并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本次《指引》修订中摒弃了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不再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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