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级  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今天你查了吗?


纳税信用评级政策的背景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一份良好的税务信用评级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企业安全前行的重要资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针对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制定了详细的评价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40号公告"),意在进一步完善税务遵从度的赏罚制度,以促进纳税人的自律性,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实现分层管理。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税收工作“放管服”的纲领性要求,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将对企业涉税甚至税收领域以外的其他日常运营事项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我们将在本文中就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评价方法、评价流程以及企业日常应如何维护甚至逆袭成为A级信用评级企业提供梳理以及指导性建议。
 

纳税信用评级的制度介绍

纳税评级制度是在2003年引入的,最初的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于2003年7月正式发布,文件确立了A、B、C、D四个主要级别及其分数段,并规定了相应的评定方法。该政策实施超过十年,对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当下税务管理现状,发布了全新的40号公告。该公告依旧延续了先前A、B、C、D四个信用等级的制度,但对于评价原则、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进行了一定调整。2018年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又为新设企业、无生产经营收入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设立了M等级。
 
在现在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之上,许多税务政策的制定开始与其联动。比如国市监注(2019)30号《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规定,只有纳税信用评级A和B的企业才可以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又如财税(2018)70号《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只有A级和B级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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