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22年,为应对新冠疫情、地缘政治冲突和全球经济总体下滑带来的挑战,我国强化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从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到支持企业创新研发的加计扣除政策,助企纾困,推动我国经济恢复向好。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国家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支持其行业发展,提振信心、激发市场活力。2023年,中国政府将持续加强有关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随着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要求不断提速,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刻不容缓。截至2022年底,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累计查实7813户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团伙225个,共计挽回留抵退税及各类税款损失155亿元。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3年继续适用】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各种税种优惠政策的,可与本条叠加使用。(财税〔2022〕10号)

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a.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致同提示:中小微企业就上述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高于现行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b.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致同提示:有效税率为5%。

c.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致同提示:有效税率为5%。

d.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9号)

致同提示:此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自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扩展至全行业(上述6大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持续减轻个税负担,同时加强监管

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明确“递延缴税+低税率”,在个人在缴费环节,按照12000/年的限额可以享受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提高了大众的税收受惠程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国发〔2022〕8号)

加强对个税征收的监管

规范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等行为

2021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所有权益性投资个人实行查账征收,取消了核定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因股转涉及到工商信息变更,根据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文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信息实现共享,自动同步,使得税局在第一时间即会知晓相应变化并进行收集,深入对纳税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现在许多城市发布通知要求先将股转情况报告给税务机关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面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税总发〔2017〕56号、中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的规定,银税等多部门开始了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可以轻松掌握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信息实现共享,自动同步,使得税局在第一时间即会知晓相应变化并进行收集,深入对纳税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

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

根据税总所得发〔2022〕2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文件总体要求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执法责任,重申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2022年4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聚焦从严整治重要功能运行失范、从严整治账号管理、从严整治直播打赏过度、从严治理违法违规营利以及从严整治恶意营销等问题。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措施不断细化

2022年中国各个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措施也在不断进行细化,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含特定区域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其中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主要细化要点包括:

海南自由贸易港

鼓励投资,深化开放-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

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严格监管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合工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严查 "零关税" 相关税项

当地实行清单管理制,部分进口商品为零关税。为营造诚信纳税环境,海南海关从2022年开始严查“零关税”税项是否合规。(财关税〔2021〕7号、财关税〔2022〕4号等)

粤港澳大湾区-特定区域合作区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结合国务院于2021年9月5日和2021年9月6日分别下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至此,粤港澳大湾区已确立了三个特定区域合作区 (以下简称“合作区”),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区。

致同提示:为进一步开发建设合作区及发挥合作区对外开放作用,前述各总体方案在不同程度上分别给予各合作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来说,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特定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由于三个合作区各自定位不同,其具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各有差异。税务机关也通过后续发布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2023年智慧税务-数字化事项展望

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彰显了我国对数据治理和利用的重视,体现了我国对数字化转型的战略决心。

从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内蒙古自治区及上海市为试点地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发展,随后从2022年4月1日起,广东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上海市税务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并把受票方范围扩展到所在地区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得到了升级完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电发票的发展,受票方范围已于2022年11月底由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及上海市的税务局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逐渐扩大至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致同提示:进一步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力度,全电发票的推进在给企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于企业开票、用票等全流程予以自动化、智能化的管控,从而在税务上采取更精准的监管,提升纳税人的总体税务遵从水平。随着外部税务监管能力的加强以及税务管理理念的优化和提升,这些变化也向企业以及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致同观察

2023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以“稳”为主,逐步推动经济复苏。预计国内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回升的主要力量。

致同相信,这一系列税收扶持和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惠及市场主体,改善营商环境,提振2023年增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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