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征求意见期已于2022年3月28日截止。本期技术提示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全球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汇总。


有关背景

2020年1月,信用评级机构穆迪等利益相关方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提出请求,希望解释委员会能够研究解决:

l  企业如何列报与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有关的负债;

l  企业需要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反向保理安排的哪些信息。

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是买方保理,是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债务人)与保理商签订反向保理协议:

l  约定将核心企业采购货物或服务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对应供应商的应收款项)纳入保理;

l  供应商在形成向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出具发票)后,在纳入保理范围的情况下可向保理商转让或质押应收账款,提前获取资金;

l  核心企业向保理商偿付应付款项。

为此,解释委员会对供应链融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项议程决议《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认为IFRS的原则和要求已经为主体确定反向保理负债的列报、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以及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决定不将该事项纳入其准则制定议程。

然而,利益相关方在议程决议发布后仍坚持提请理事会修订相关准则。IASB于2021年6月将供应商融资安排作为一项有限修订项目,加入其工作计划,并发布征求意见稿。


《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IASB决定不将负债的列示和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作为此项目的一部分,仅修订《IAS 7——现金流量表》和《IFRS 7——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增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征求意见稿中就以下三个问题征求意见:

n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并未定义供应商融资安排,而是在第44G段描述了要求主体提供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

n  关于披露目标及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这些安排对主体负债和现金流的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披露:

l  每项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l  对于每项安排,报告期的期初和期末:

a)       主体财务状况表中确认的供应商融资安排负债的账面金额,以及列示的行项目;

b)       供应商从保理商已收到的付款;

c)        金融负债的到期日范围;

l  期初期末,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贸易应付款的到期日范围。

n  关于增加披露示例

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披露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化信息和主体的流动性风险敞口信息中分别增加供应商融资安排作为示例。


国际反馈意见的情况

理事会共收到94份书面反馈意见。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改进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有关披露要求,同时建议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额外或替代披露。

n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的范围

许多反馈意见赞同理事会不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具体定义而仅对其进行概括性的特征描述的提议。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概括性的特征描述是灵活的、实用的,减少了主体构造交易或事项的机会。个别反馈意见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描述提出了疑问或建议。

n  关于披露目标及披露要求

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或不反对)理事会提出的披露目标。个别反馈意见表示,除了对主体债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外,披露目标还需要包括供应商融资安排对主体流动性风险和风险管理以及财务业绩的影响。许多反馈意见普遍赞同征求意见稿中的披露要求,并指出投资者需要更加透明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信息。

n  关于增加披露示例

大多数反馈意见赞同理事会关于增加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示例的提议。有的反馈意见表示如果增加示例,应当针对不同形式的供应商融资安排提供更多交易示例;通过新增示例予以澄清某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