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讨论了几个收到的咨询问题,经过讨论后认为现行准则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标准,并决定不将这些事项列入其制定准则的议程。

 

01 鼓励减少车辆碳排放的措施是否是负债定义中的义务

l  IFRIC收到的咨询问题

在咨询问题中描述了生产或进口在特定市场销售的乘用车的主体适用的政府措施。根据这些措施,如果主体在一年内生产或进口了平均燃油排放量低于政府目标的车辆,则获得正积分,如果主体在该年生产或进口了平均燃油排放量高于政府目标的车辆,则获得负积分。获得负积分的主体为了消除这些负积分,要么从另一个主体购买正积分,要么在下一年产生正积分(通过生产或进口更多低排放车辆)并用来消除负积分余额。如果该主体未能以这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消除其负积分,政府可以对该主体实施制裁,例如限制其进入市场。

该咨询问题询问,如果生产或进口平均燃油排放量高于政府目标的车辆,该主体是否有符合《IAS 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负债定义的义务。

l  IFRIC的结论

生产或进口平均燃油排放量高于政府目标的车辆的主体有符合IAS 37中负债定义的法定义务,除非接受政府实施的制裁是消除该主体负积分的现实选择。

 

02 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产生的使用受限活期存款是否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l  IFRIC收到的咨询问题

在咨询问题描述的事实模式中,主体:

(1)持有活期存款,其期限和条款不会阻止主体获取其持有的金额(即如果主体要求从存款中获得任何金额,其将按要求收到该金额)。

(2)与第三方有合同义务在单独的活期存款中保留指定金额的现金,并仅将现金用于指定用途。如果该主体将活期存款中持有的金额用于与第三方约定以外的目的,则该主体将违反其合同义务。

咨询问题询问,当活期存款的使用受制于与第三方商定的合同限制时,主体是否将活期存款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一部分纳入其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报表。

l  IFRIC的结论

该主体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产生的使用受限活期存款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一部分纳入其现金流量表。

该主体在其财务状况表中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形式列报活期存款。当理解主体的财务状况具有相关性时,主体将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行项目进行分解,并根据合同限制将活期存款单独列示在额外的行项目中。主体将该活期存款列为流动资产,除非该存款“在报告期后至少12个月内被限制交换或用于清偿债务”。

主体披露的信息包括,受合同限制使用的活期存款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组成部分,本集团无法使用的重要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以及有关该金额的信息。主体还需要考虑是否披露其他信息:《IFRS 7——金融工具:披露》中关于金融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如何管理该风险的信息;和是否应用IAS 7和IFRS 7中的披露要求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限制对主体财务状况的影响。

 

03 通过电子转账用现金结算金融资产时的确认时点

l  IFRIC收到的咨询问题

在咨询问题描述的事实模式中,电子转账系统有一个自动结算流程,需要三个工作日来结算现金转账。因此,通过系统进行的所有现金转账在付款人发起两个工作日后结算(存入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主体与客户之间有应收账款。在主体的报告日,客户已通过电子转账系统发起现金转账,以结算应收账款。该主体在其报告日期两天后收到其银行账户中的现金。

咨询问题询问,主体是否可以在现金转账开始之日(报告日)而不是现金转账结算之日(报告日之后)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并确认现金。

l  IFRIC的结论

应用IFRS 9第3.2.3和3.1.1段,该主体:

(1)在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合同权利到期之日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2)在收到作为应收账款的结算的现金的同一日期确认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