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5 月 17 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的首发管理办法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进一步明确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定位的重要举措。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盈利持续增长要求,允许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扩大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将原规定的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金占用、关联担保、董监高知法明责、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取消了过去仅能够允许来自九大行业的中小企业申请的要求,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 号)。另外,新的首发管理办法还纳入了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些成果,如强调发行人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受理即披露、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实质判断、核准批文时效由六个月延长为十二个月、增加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等。

新的首发管理办法将原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修改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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