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4 月 18 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 号)。《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1)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2)投资人回售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3)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必须含有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转为普通股。(4)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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