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2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分别对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依据的财务数据基准日的确定及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

《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规定,不能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何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 6 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巳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如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可以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基础。

《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明确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指出,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详细分析,请点击下载完整报告。
download下载 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