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股份支付交易,本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职工薪酬,应当在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时确认为费用(或资产)。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如无相反的证据,应当假定该激励是针对职工已经提供的服务,相应地,应当于授予日确认取得的全部服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应当假设服务在该期间内提供,相应地,应当于服务开始日至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且职工可以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之日的期间内确认取得的服务。

“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份支付,每个批次是否可行权的结果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即每一期是否达到可行权条件并不会直接决定其他几期是否能够达到可行权条件, 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其作为几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虽然在第一期内职工并没有提供更多的服务或更为努力地工作,但费用按照行权或解锁的批次计算,将导致前期确认较多的费用(front-loaded)。另外,职工薪酬性质的股权激励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

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下载完整报告。

download下载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股份支付中激励成本的分摊披露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