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这些条件强调了资产(或处臵组)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臵组)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立即出售,并且出售必须极可能(highly probable)发生。

持有待售属于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需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原因,列示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臵费用及预计处臵时间等。存在持有待售负债的,也应参照披露。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关于持有待售的划分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5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相比,基本一致。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关于划分为持有待售需要满足的条件中的第三条(即,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与 IFRS  的规定(为寻找买家和完成该项出售计划的积极活动业已展开)存在些许差异。另外,CAS 下要求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而 IFRS 则表述为:除超出主体的控制范围的事项或情况可能使完成出售的期间超过一年,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主体仍坚持承诺出售资产(或处臵组)的计划外,自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一年内,该项出售预计应能够符合作为一项完整的出售确认的条件,并且完成该项出售计划所需的行动表明,不可能对该项出售计划做出重大修改或予以撤销。IFRS 下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标准比 CAS 下的要求略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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