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对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以借鉴准则应用的实务做法,提高会计准则实施的一致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分析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总体披露情况、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年报分析、商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专题,以及非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分析。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A+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年报分析系列专题。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H股上市公司113家,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本期内容主要摘录了部分A+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和时段履行履约义务判断的典型示例。

一、准则规定与分析

新收入准则给出了判断某一时段履行履约的条件(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满足其一),如果不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判断过程如下图所示:
新收入准则的上述规定主要解决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新收入准则对所有的交易采用单一的控制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之前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某些交易,可能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同样,之前的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可能会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判断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则应该选择最能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的收入计量方法,在主体履约时而不是产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和销售成本。

同样,提供服务的企业假设其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标准也会存在问题,需要对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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