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

土地一级开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主要包含政府运作模式、企业开发模式、政府与企业合作开发模式三种。《2014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存在多种模式,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应结合上市公司与政府所签订合同条款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是否与该土地未来的出让收益是否相关,对其收入确认政策予以披露和说明。但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从事一级土地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对该类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仅照搬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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