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2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 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 号),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新的 CAS 33 引入了单一控制判断模型,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 制构成的 3 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 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直接持有、间接持有或直接和间接合计 持有)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 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 关活动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所持表决权的集中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关 键管理人员任命、重大交易决策、董事会任命、代理投票权、特殊关系等事实和情况, 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拥有权力的判断,通常是基于投资方与其 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可以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 其他情形还包括作为第一大股东而其余投资方表决权较为分散、其他合同安排赋予主导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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