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2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 号),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新的 CAS 33 引入了单一控制判断模型,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 3 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当信托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对其委托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信托计划(结构化主体) 拥有权力,且通过参与信托计划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时,如果发起人是主要责任人,则其控制该信托计划。

发起人通常都参与了信托计划的设计,并且对资产的管理、债权催收、追偿等仍由发起人承担。计划管理人仅提供通道,发起人通常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信托计划的相关活动,因此发起人通常对其发行的信托计划拥有“权力”

发起人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自身可能发生的变动分布情况,即相对值的度量。发起人应该结合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通常可能是次级档) 的收益、差额支付义务与拥有的其他利益(如获得的流动性)一起考虑其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可能表明发起人是主要责任人。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信托计划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此外,发起人还应考虑其所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行为。

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将所有口径内收益/补偿/间接利益都纳入考虑,并且需考虑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风险
目前对于发行的信托计划,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常是将以自有资金参与全部或大部分次级权益的、作为主要责任的信托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作为服务机构,对转让予信托计划的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资产管理人收取相应手续费收入,同时亦持有较少部分信托计划的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通常认为可变动回报并不显著,从而不纳入合并范围。

更多详情,请点击下载完整分析报告。

download下载 《致同研究:合并范围的判断示例-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