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2 月 2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 号),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新的 CAS 33 引入了单一控制判断模型,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 3 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当证券公司对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力,且通过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时,如果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则其控制该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通常都是由证券公司设计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范围、策略, 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都是由证券公司事先设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具体运作,如投资对象、买入卖出的决定、投资资产出现风险时的后续管理等也都是由证券公司作出决策。证券公司通常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资管计划的相关活动,因此证券公司通常对其发行的资管计划拥有“权力”

证券公司的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自身可能发生的变动分布情况,即相对值的度量。证券公司应该结合其管理费与拥有的其他利益一起考虑其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可能表明证券公司是主要责任人。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考虑其所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行为。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所能获得的回报主要包括:固定管理费、浮动业绩报酬及直接投资次级档的收益。固定管理费通常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浮动业绩报酬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按照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直接投资次级档收益即是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同时直接投资取得了资产管理计划的部分次级权益份额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报酬。

分析可变回报时,需将所有口径内收费/收益/补偿/报酬都纳入考虑,并且需考虑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下行风险。目前对于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通常是将自己作为管理人且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作为主要责任的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证券公司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性质和目的主要是管理投资者的资产并赚取管理费的,通常不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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