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反向保理负债和现金流列报的暂行决定征求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日前讨论了反向保理负债、现金流列报和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问题,认为由于IFRS已经可以提供充分的基础,暂时决定不再将上述问题列为准则制定议程。理事会就上述暂行决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反向保理则是买方保理,是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债务人)与保理商签订反向保理协议:(1)约定将核心企业向采购货物或服务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对应供应商的应收款项)纳入保理;(2)供应商在形成向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出具发票)后,在纳入保理范围的情况下可向保理商转让或质押应收款,提前获取资金;(3)核心企业向保理商偿付应付款项。反向保理的基本结构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收到了穆迪主要就供应链反向保理负债和现金流量列报的解释请求。穆迪请求明确:(1)企业如何呈报与反向保理安排有关的负债(即,当相关发票是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时,主体如何列示所收到的商品或服务付款的负债);和(2)需要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反向保理安排的哪些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发布的暂行决定征求意见稿,就财务状况、终止确认、现金流量、财务报表附注的征求意见:
  • 在财务状况表中列报
主体在一定情况下才将金融负债作为应付账款: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主体考虑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期限作出列示。
主体在评估是否应单独列示属于反向保理安排的负债时,需考虑相关因素
  • 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主体应用IFRS 9金融工具中终止确认要求评估是否以及何时终止确认(或成为)的反向保理安排的一部分的负债。
 
终止确认应付给供应商的贸易并确认对金融机构的新金融负债的主体在确定如何在其财务状况表中呈报该新负债时应遵循IAS 1
  • 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如果主体认为相关负债是一项贸易或其他应付款,是该主体主要创收活动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则该主体将在现金流量表列报为清偿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的现金流出。相反,如果主体因为该负债代表该主体的借款认定为不是贸易或其他应付款,则该主体在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为清偿由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的现金流出。
  • 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属于反向保理安排的负债的现在或未来现金流量会被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需要进行此类披露。
反向保理安排通常会引起流动性风险。
主体需要作出职业判断以确定是否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反向保理安排对其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委员会的结论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和要求已经为主体确定构成反向保理安排一部分的负债的列报,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以及在注释中披露的信息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因此,委员会决定不将这些事项纳入其准则制定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