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暂时决定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适用《IFRS 3——企业合并》,在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报告此类交易的指引,在实务中的应用存在差异。为了提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可比性和透明度,IASB展开了对该项目的讨论,在2020年1月的会议上已经完成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量方法的讨论,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发布讨论稿。

IASB暂时做出的主要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 不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IASB暂时决定不寻求对所有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允许采用现行价值法(current value approach)或账面价值法(predecessor approach)。
  • 何时应用哪种方法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现行价值法,该合并影响合并方的非控股股东,但对非上市公司有例外和豁免。

(1)如果合并方所有的非控股股东已被告知采用该方法,且未被反对,则允许合并方采用账面价值法(豁免);
(2)如果合并方所有的非控股股东都是其关联方,则要求合并方采用账面价值法(例外情况)。

账面价值法将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其他交易,包括影响合并方的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潜在的股权投资者的交易。
 
  • 现行价值法如何应用
现行价值法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规定的购买法。为了解决IFRS 3范围内不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问题,该方法要求,将获得可辨认净资产的金额超过转移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作为损益表中的廉价购买利得。不要求合并方去识别、确认和计量合并方对被并方的分配金额。
  • 账面价值法如何应用
要求合并方:
(1)以合并日所付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对价。
(2)以被合并方产生的负债或承担的负债计量合并对价,在合并日对被合并方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时,根据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负债的账面价值。
(3)以被并方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作为被并方反映于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不是以被并方的最终控制方或者中间控制方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4)将支付的对价与收到的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变动。
(5)将交易成本在损益表中确认为发生期间的费用。
(6)与债务或权益工具发行相关的成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确认。
(7)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合并方的合并前财务信息,即被并方在合并前的财务信息将不被包括在合并后的合并财务报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