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针对修订《IFRS 17——保险合同》征求意见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定期会议中讨论收到的会计实务问题,根据讨论结果,被讨论的问题会加入未来准则制定的议程或者撤销议题。IFRIC撤销议题虽然最终未被纳入议程,未形成有效力的正式文件,但IFRIC一般都会给出讨论的过程及倾向性意见,IFRIC撤销议题更偏重于准则的实务应用,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 短期贷款或信贷工具的现金流量分类

■  咨询案例的具体情况
主体下列类型借款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 主体持有一项短期贷款和信贷工具(短期协议),具有短期合同通知期限(如14天);
2. 主体使用该短期协议作为现金管理;以及
3. 该短期协议的余额并非经常从结余到透支之间变动。

■ IFRIC的讨论分析及决定
主体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将银行借款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①主体具有一项银行透支;②该银行透支随时要求偿付;以及③该银行透支属于主体现金管理的一部分。此类银行协议的一个特征,是该银行余额经常从结余到透支之间变动。

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不应将该短期协议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这是因为这些短期协议并非可随时要求偿付。此外,其余额并非经常从负向正变动,表明该短期协议是一种融资形式,而不是主体现金管理的一部分。
 
  • 维持生产所必要的最低物料会计处理

■ 咨询案例的具体情况
解释委员会收到咨询,希望澄清主体自有设备中包含的“核心存货”,应当作为存货处理,还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处理。核心存货,是指以下最低物料量:
(1)生产设施达到运行并保持持续生产所必须的最低物料量;
(2)无法从物理上与其他存货单独区分;以及
(3)只有在生产设施最终退役或运行成本不经济时才会被清理。
 
■ IFRIC的讨论分析及决定
不同行业的不同事实,其影响可能显著不同。尽管不同行业之间可能存在分歧,但是,对于影响重大的同一行业内,该问题不存在或仅存在很小的分歧。

对于“核心存货”的分类,依赖于其预期用途,具体考虑因素是其“可回收性”:①如果“核心存货”的账面价值预期将通过出售或被主体消耗,根据预期持有或消耗周期是否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可能作为存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②如果“核心存货”的账面价值预期不会通过出售或被主体消耗,则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

对于“核心存货”的后续计量,①如果需定期更新替换,且不可回收,则应定期摊销;②如果不需要定期更新替换,直至生产设施使用寿命结束时,无法再回收(或回收不经济),则应在生产设施使用寿命内摊销;③如果不需要定期更新替换,且生产设施使用寿命结束后可回收利用,可回收金额与其原账面价值相比几乎未发生变动,则在生产期间不需要进行摊销。
 
  • 企业合并以外方式购买资产的或有对价

■ 咨询案例的具体情况
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根据资产未来使用收益、业绩等未来事项相应支付固定或变动的价款;以及服务特许权协议(BOT业务)中运营方支付的可变对价,①何时确认此类或有价格相关的负债;以及②该或有价格的后续变动,如果确认,则应当确认为损益还是一项对所购买资产成本的调整。

■ IFRIC的讨论分析及决定
解释委员会讨论了多种处理方法,包括:①采用与《IFRS 3——业务合并》相同的逻辑,资产成本包括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或有对价的后续变动计入损益;②采用与《IFRIC 1——现有退役、复原和类似负债的变动》相同的逻辑,资产的成本包括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估计数,负债的后续变动,除反映时间流逝以外的变动,应以资产账面价值为限调整成本。③或有价格的义务产生于合同安排,应适用IFRS 9的要求。IASB也指出,可变对价的处理是租赁和概念框架项目讨论的议题之一。

解释委员会决议不将该问题纳入其议程。IASB决定增加一项研究项目:可变和或有对价(对风险共担可能的后续工作及协作安排),并预计在2017年至2021年之间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