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份题为《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作出的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建议的修订旨在通过降低实施成本,使公司更容易向投资者和其他人解释实施IFRS17的结果,从而简化准则的实施。该修订涉及八个领域,提议将IFRS 17的强制生效日期推迟一年,即主体必须在202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适用IFRS 17,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 2019年9月25日,IASB希望在2020年第二季度敲定最终修订。
- 生效日期从2021年推迟到2022年
- 新增两项IFRS 17适用范围的豁免
■ IFRS 17适用范围关于特定贷款的例外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特定贷款的出借人提供了一项整体适用IFRS 9(而不是IFRS 17)的选择权。这项选择权适用于合同包含的唯一保险成分是偿付合同确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 IFRS 17适用范围关于信用卡合同的例外规定
如果信用卡合同提供保险保障,但主体在合同定价的过程中未评估单个客户的保险风险,此类信用卡合同不属于IFRS 17的适用范围。此项提议将是主体必须遵循的一项要求而非选择。
- 预期续签合同取得成本的分摊
- 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服务的利润分配
- 将“风险降低选择权”的范围扩大至再保险合同
- 亏损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须对再保险合同确认一项利得
- 简化资产负债表列报
- 额外的过渡性豁免规定
■ 企业合并
■ 风险降低选择权的采用日
■ 风险缓解和公允价值转移法
■ 风险降低选择权的采用日
■ 风险缓解和公允价值转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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