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份题为《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作出的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建议的修订旨在通过降低实施成本,使公司更容易向投资者和其他人解释实施IFRS17的结果,从而简化准则的实施。该修订涉及八个领域,提议将IFRS 17的强制生效日期推迟一年,即主体必须在202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适用IFRS 17,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 2019年9月25日,IASB希望在2020年第二季度敲定最终修订。

  • 生效日期从2021年推迟到2022年
建议将IFRS 17的强制生效日期推迟一年至202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修改IFRS 4中关于暂时豁免适用IFRS 9的最后期限,以使主体能够在2022年1月1日前继续使用此项豁免。

  • 新增两项IFRS 17适用范围的豁免
■ IFRS 17适用范围关于特定贷款的例外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特定贷款的出借人提供了一项整体适用IFRS 9(而不是IFRS 17)的选择权。这项选择权适用于合同包含的唯一保险成分是偿付合同确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 IFRS 17适用范围关于信用卡合同的例外规定
如果信用卡合同提供保险保障,但主体在合同定价的过程中未评估单个客户的保险风险,此类信用卡合同不属于IFRS 17的适用范围。此项提议将是主体必须遵循的一项要求而非选择。
 
  • 预期续签合同取得成本的分摊
征求意见稿建议修订IFRS 17,以便公司:(1)将合同取得成本的一部分,如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分配给相关的预期续签合同;(2)在公司确认合同续签之前,将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资产;(3)在每个报告日评估该资产的可收回性;(4)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以下信息:报告期内资产的变动;预期终止确认资产的时间,以及在预期续签合同的计量中计入的合同取得成本。
  • 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服务的利润分配
许多合同将保险范围和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结合起来,而且提供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的时间可能不同于提供保险的时间。因此IASB建议修订IFRS 17,公司将:(1)保险范围和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均在损益中确认保险合同服务的预期利润;(2)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以下信息:在报告期末,保险合同服务的剩余预期利润在损益中的预期确认;以及公司确定保险范围以外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的判断。该建议修订将改变某些合同的保险合同服务的利润确认时间。
  • 将“风险降低选择权”的范围扩大至再保险合同
持有再保险合同的资产的金融风险变化在损益中确认,而采用可变费用法时,通过具有直接参与特征的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实现利润确认,这可能会出现会计错配。因此IASB建议修订IFRS 17,允许公司在持有再保险合同以减轻具有直接参与特征的保险合同的财务风险时,使用风险降低选择权。使用风险降低选择权的公司将具有直接参与特征的基本保险合同负债的变动和因金融风险变动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资产的变动均在损益中确认。
  • 亏损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须对再保险合同确认一项利得
IASB建议修订IFRS 17,以便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亏损保险合同损失的同时,也确认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的收益,只要持有再保险合同满足:(1)按比例承保保险合同(即按一定比例收回索赔);以及(2)在亏损保险合同签发之前或同时签订。根据该修订,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损失和因持有按比例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追偿在同一期间确认。
  • 简化资产负债表列报
IASB建议修订IFRS 17,要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保险合同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使用保险合同投资组合(portfolios)而不是保险合同组(groups)。根据该修订,公司将不再需要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保险合同而产生整合独立系统的成本。
  • 额外的过渡性豁免规定
为了解决IFRS 17过渡要求的适用成本高、负担重的问题,IASB建议增加首次采用IFRS17的三个简化:
■ 企业合并
■ 风险降低选择权的采用日
■ 风险缓解和公允价值转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