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和FASB研究租赁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2019年7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召开联合教育会议,探讨了一些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其中包括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实施中的问题。本期技术提示仅总结其中与新租赁准则相关的内容。

新租赁准则的过渡实施

IASB汇总了10个提前采用新租赁准则的公司的租赁负债新旧衔接调节表,结果显示新旧准则下租赁负债金额差异不大。在理事会收到的各种咨询问题中,关于新旧衔接的问题占比23%,承租人会计处理和报告占比22%,租赁准则范围占比16%,出租人会计处理和报告占比10%,售后回租占比6%,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占比5%,租赁付款额占比5%,租赁分类占比5%,租赁折现率占比4%,其他占比4%。

 

建议小范围修订IFRS 16的示例13中的租赁激励

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8-2020年度改进》的征求意见稿(ED/2019/2)中,建议修订IFRS 16中的说明示例13,删除其中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改良装修费的说明。该修订主要目的是消除应用IFRS 16时处理租赁激励时可能产生的混淆。理事会收到反馈,不清楚为什么根据示例13中的有限事实情况,承租人不考虑将与租赁物改良装修相关的补偿作为IFRS 16中定义的租赁激励。示例13得出的结论是,承租人不将与租赁物改良相关的付款作为租赁激励,而是采用其他相关准则。这些付款与租赁无关且不是偿还款项,或者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的成本。

IFRIC做出的暂时性决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并做出决定不将其列入准则制定议程。

租赁增量借款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贷利率的定义要求承租人在考虑租赁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确定特定租赁的增量借贷利率,以反映其借贷所需支付利率,具体包括:与租赁期限相似的期限;与租约中的担保物(抵押品)具有类似的担保;取得与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价值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金额;以及在与租赁相似的经济环境中。IFRS16对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定义并未明确要求承租人以反映与租赁付款具有类似付款模式的贷款利率来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但承租人通常会将具有与租赁类似付款情况的贷款的易于观察利率作为起点。

租赁期和租赁物改良的使用寿命
(1)如何确定可撤销租赁或可续租的租赁期间

确定租赁的可强制执行期间时,主体考虑:一是更广泛的经济合同,而不仅仅是合同终止付款。例如,如果任何一方有不终止租赁的经济动机,以致于终止时将产生一笔超过“金额不大”的罚款,则合同可在合同可终止之日后强制执行;二是未经另一方同意,各方是否有权以金额不大的罚款终止租赁合同。只有当双方都有这样的权利时,租约才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有权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许可而终止租约,罚金不大,则本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个主体认为合同在可撤销租约(或可续期租约的初始期限)的通知期限之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该主体将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不行使终止合同的选择权。

(2)不可移动租赁权改良的使用寿命

如果相关租赁的租赁期限短于这些租赁改良物的经济寿命,则该主体考虑是否希望在租赁期间之后使用这些租赁改良物。如果主体不希望在相关租约的租赁期间之外使用租赁改良物,那么,不可移动租赁改良物的使用寿命与租赁期限相同。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可能经常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该主体只有在使用租赁中的标的资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并从中受益。

(3)不可移动租赁改良物使用寿命的确定与租赁期的相互作用

在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延长(或不终止)租约时,要求主体考虑为承租人创造经济激励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进行(或预期进行)的重大租赁权改善,当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可行使时,预计对承租人具有重大经济利益。此外,在确定租赁的可执行期限时,主体考虑了合同的更广泛经济性。如果主体预期在合同终止之日之后使用不可移动的租赁改良物,则这些租赁改良物的存在表明,如果该主体终止租赁,可能会产生金额较大的处罚。因此,主体考虑合同是否至少在租赁改良物的预期效用期内可执行。